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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三菱帕杰罗事件诉诸法律 陆慧方面正式提出起诉

    本主题由 tudou51100 于 08-7-17 21:35 下沉

    三菱帕杰罗事件诉诸法律 陆慧方面正式提出起诉

      2002年3月20日晚,陆慧丈夫周建红给新浪网汽车频道发来电子邮件,表示已就致使陆慧一级残废的交通事件向法院起诉。这表明经过多次谈判交涉、奔走呼号以及痛苦的等待之后,陆慧方面在三菱帕杰罗交通事故发生一年零四个月之后,不得不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。
      原文如下:

      2002年3月20日下午3点,陆慧丈夫周建红走进了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院,正式向法院就致使陆慧一级残废的交通事件起诉。起诉书如下:
      民事诉状
      原告:陆慧 女 30岁 汉族
      法定代理人:周建红 陆慧之夫
      委托代理人:陈劲峰 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
      地址:长沙市韶山路39号维一星城智兔座8楼
      电话:0731--4896758--198
      被告:长沙市麓山液压件厂
      地址: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观沙岭工业开发区
      被告:李志明 男 34岁
      住址: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雷峰镇真人村
      被告: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
      北京事务所地址:北京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东区18楼
      电话:010--6561--4302
      代理人:胡蓉晖 刘虹环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
      地址:北京建国门外东环南路2号北京招商局大厦12层
      诉讼请求:
      1、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前段治疗费用及损失叁百万元。
      2、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后期治疗康复等其他费用。
      3、判令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。
      事实和理由:
      2000年12月25日22时40分,原告被第二被告李智明驾驶麓山液压件厂牌号为湘A04945的三菱V31吉普车致伤于八一路进入建湘路地段,初期用去医疗抢救费用四十万元,后经法医鉴定为一级残废,至今生活不能自理。长沙市公安交警机关2001年4月20日作出109号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》,认定为:驾驶员李智明“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”,李智明不服提出复议,《重新认定决定书》结论为“维持原责任认定”。2001年9月5日,公安机关第29号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》调解终结,载明“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”。
      为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,受害人根据“发生事故后有事故责任人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赔偿责任”的规定,要求长沙市麓山液压件厂作为本案赔偿责任人之一。
      根据《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》,李智明驾驶车辆为“三菱V31吉普车”,致事原因为“由于后刹车油管突然爆裂,制动力下降,导致三菱吉普车车右前角与行人陆慧相撞,造成行人陆慧受伤致残”的“认定”。同时根据三菱V31车设计、制造不当的公知事实,认为机械故障是致事的重要原因,应属侵权的共同责任人,要求追究第三被告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连带责任。
      证明第三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证据还有湘海汽车修理厂2001年2月15日的修车证明、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“检验报告”。
      鉴于对精神赔偿仅有的司法解释和受害人周建红、周新怡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,请求法院对陆慧的精神赔偿酌情判与或另案处理。
      本诉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146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108条提起。
      此致
    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
      具状人:陆慧
      法定代理人:周建红
      2002年3月20日
      (车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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